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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第一号:一裁终局与小额诉讼
时间:2016/9/24 8:45:3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一、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经过“一裁两审”程序,即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提起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实行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

    2、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小额诉讼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标的额为北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包括本数)的(北京市2015年度平均工资为85038元,30%是255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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