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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2022年8月2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2/9/21 6:24:56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网    |       
  夏某2021年12月3日入职北京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法人体变更原因,双方自2022年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要求在2022年2月1日入职上海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公司)担任IT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月工资:基本工资14400+绩效工资3600;每月月底银行转帐支付上月整月工资。
  双方经协商在2022年3月9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分公司向夏某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8日工资19034.78元,经济补偿金7088.58元,代通知金14400元,合计40523.37元。其中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8日工资已经支付给夏某,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7088.58元,代通知金14400元,合计21488.58元。夏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3月8日,工资结算至2022年3月8日。
  夏某认为分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7088.58元,代通知金14400元,合计21488.58元,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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