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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轮换用工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时间:2014/12/18 16:41:1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可参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08776号裁判文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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