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十三年 全流程代理 免您后顾之忧 更多实务信息请扫描右侧公众号
解约补偿之六:情势变更解约
时间:2014/12/18 16:37:1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1、“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情况。

2、“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零二个月,用人单位以本条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点五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2:李某是北京某公司的高管,月工资2万元。用人单位在2014年6月以本条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的基数为17379元(5793元/月×3倍,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完)

 复制连接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