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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13 14:28:4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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